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督促缴存,各缴存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行各区县支行,按规定及时缴存。经督促后仍不缴存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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